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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lhyancheng.com 发布时间:2014-1-10 浏览次数:

在一起路程交通事端中,被告黄学欢自认承担事端的全部责任,并附和抵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其未实施协议责任,日前,被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供认协议有用,判令其再抵偿原告经济损失32880元。

    2012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黄学欢驾御其多功能农用车由太平镇往该镇甘艾村方向跋涉,上坡时车辆发生缺点,上海到盐城货运车辆后溜碰到第三人农建和驾御的摩托车,构成搭乘摩托车的原告谭秀陆受伤。事端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平果县人民医院救治。原告住院治疗68天,开支医疗费27535.60元。

    2012年4月11日,被告黄学欢与原告到达协议:由被告黄学欢承担事端全部责任,被告甘愿承担即原告住院全部医药费和误工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每天60元)、住院膳食费(每天40元)及摩托车损坏修补费用。协议签定后,被告仅支交给原告治疗费7335.60元。因被告未再实施协议责任,原告遂向法院申诉,央求被告抵偿其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2880元。

    法院认为,被告黄学欢驾御机动车上坡时发生缺点,车辆后溜磕碰第三人农建和驾御的摩托车,上海到盐城货运构成搭乘摩托车的原告受伤。事端发生后两头到达协议,由被告承担事端全部责任并担任抵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根据本案交通事端发生的情况,两头到达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则的规矩,依法应予以供认。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好央求被告抵偿经济损失算计40215.60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撑。扣减被告已支付的7335.60元,被告黄学欢尚应抵偿原告经济损失3288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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