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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来源:http://www.lhyancheng.com 发布时间:2016-4-7 浏览次数: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记者从现场获悉,按解释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毒品犯罪分子将适用更严格刑罚标准。

  据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此次出台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海到盐城物流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在回答记者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吸毒情况的提问时,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毒品或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对社会和公众影响更恶劣。因此,《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一方面,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解释》第四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第五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

  另一方面,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上海到盐城物流例如,《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