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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出生的婴儿 获赔

来源:www.lhyancheng.com 发布时间:2014-7-16 浏览次数:

2013年2月27日,泰和男子李琦驾驶一辆电动车由县城回镇上家里。

  但是,路途并不顺利。随着“砰”的一声,他与另一男子蔡晓明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李琦当场受伤,电动车遭到一定水平损伤。

  泰和县交警当场对此事故停止了认定,货车驾驶人蔡晓明负事故主要义务,李琦负事故次要义务。李琦出院后,经泰和县求真司法审定中心审定,构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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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车祸并没有阻挠李琦家里喜事的到来,就在事故后的第9个月,李琦的妻子在当年冬季顺利为李琦诞下一个儿子。

  为了取得车祸赔偿,2014年1月16日,李琦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蔡晓明及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安全财保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育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49万元。

  关于其他费用双方争议不大,但被告蔡晓明和保险公司对被抚育人生活费不予认可。他们分歧以为,李琦儿子的出生是在事故发作之后,因而,不应支持其被抚育人生活费的主张。断 案

  法院一审审理后以为,被抚育人是一种法定身份,抚育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时点为转移;被抚育人生活费是人身损伤的根本赔偿项目,故在人身损伤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内出生的被抚育人,其诉请的被抚育人生活费就应取得支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李琦的儿子出生在事故发作之后诉讼时效之内。受害人生育是一种根本人权,也是一种自然繁衍,生育子女就有抚育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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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琦受害后劳动才能减损,势必对被抚育人的生活形成不利影响,故对受害人因劳动才能减损或丧失而减少的收入应予填补。同时,因人身损伤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受害人必需在此期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1年内能够产生的被抚育人是十分有限的,法院判决生效后,即便再呈现被抚育人,法院也应以“一事不再理准绳”不予受理。如此,不会招致侵权人赔偿义务的不肯定性。

  因而,以法定抚育义务来肯定被抚育人范围,既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限制了侵权人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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